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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委补选批复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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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游泳救生协会筹备组:

  你们筹备组《关于要求成立海宁市游泳救生协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海宁市游泳救生协会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宁市体育局。

  二、你们筹备组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协会章程,产生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海宁市游泳救生协会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协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海宁市体育局和我局的指导、检查、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海宁市体育局和我局。

  海宁市民政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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