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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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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局关于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事项的规定》概述了中国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外国专利时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规定,中国单位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国专利的请求,并在优先权有效期内持批准文件向专利局申请优先权证明。个人在申请外国专利时,需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审查。申请人收到同意申请通知后,需通过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外国专利的事务。

法律分析

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

文号:国专发法字[1985]第135号

发布日期:1985-7-20

执行日期:1985-7-20

失效日期:1990-7

一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所称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按行业归口关系应归属的有关部、委、局或总公司等。

二中国单位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以后,需要再向外国申请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除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在优先权有效期限内,可以持批准文件请求专利局出具优先权证明。

三中国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以后,需要向国外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专利局收到请求后,应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并抄送国家科委。除经审查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专利局应将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优先权证明。

四申请人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专利局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通知后,应通过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外国专利的事务。

结语

根据国家专利局[1985]第135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后,如需向外国申请专利,需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四个月内作出意见,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可凭批准文件向专利局申请优先权证明。对于个人申请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样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通知专利局。申请人在收到同意申请外国专利的通知后,应通过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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