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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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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且涉外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一、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且涉外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二、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级管辖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法律适用于什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法律仍然适用中华人民法,涉外部分在民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只是在去年又出台了一些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单行法,主要是人身关系方面的。
四、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不采纳反致制度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反致制度存在的意义,他有很多的优越性,至于我国为什么不适用反致制度,我认为主要在以下方面说:
第一,适用反致制度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对待这个问题应该是尽量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适用反致很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恶性循环,如果适用反致,这方面的法规就必须出台,可能这方面时机还不成熟
第三,反致会对法律之确定性可预见性造成一定的挑战,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民普法水平普遍不高,所以要优先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十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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