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民法典离婚个人财产赠予转移资产有效,共有财产效力待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为转移财产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赠与无效,离婚一方可以将该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转移财产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该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3种观点: 婚内赠与财产离婚是否可以收回,依据以下情况而定:1、婚姻赠与的房产,如果离婚时还没有办理过户,是可以收回的;2、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可以收回的。以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婚后实际取得或婚后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受赠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7、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以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