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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受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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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宜昌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宜昌市体育场路36号二、宜昌城乡低保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3、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下岗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证明;5、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6、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7、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当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8、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9、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者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调解书等原件和复印件;10、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以及住院结算凭证;11、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当出具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当出具租房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当出具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12、家庭中有因拆迁安置或者建设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须提供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或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时间、安置补偿费等有效证明材料;13、提供申请前2个月的家庭水电费、通讯费或者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1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要办多久30天二、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设定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各级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的比例,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3.《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14]78号,县(市、区)财政按照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过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财力按农村人口一定标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需要什么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的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在哪办理各市区社会保障局。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2、户口簿;3、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4、结(离)婚证;5、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赡养费和抚养费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计划生育缴罚证明、学生在校情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明等。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在哪办理各市区社会保障局。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2、户口簿;3、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4、结(离)婚证;5、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赡养费和抚养费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计划生育缴罚证明、学生在校情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明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标准最低600元/年,最高2560元/年,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要办多久30天左右。二、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在哪办理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31号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办理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标准最低600元/年,最高2560元/年,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费用无费用。二、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令第271号)3.《湖北省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令第271号)5.《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令第374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令第37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三、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市生活保障业务申请材料①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③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二、十堰城市生活保障业务申请流程(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审核:由乡镇、事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拟批准给予低保,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确定保障金额。并由乡镇、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低保并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4、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5、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6、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7、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8、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二、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流程怎么走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3、乡镇(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4、乡镇(事处)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5、区、县(市)民政局入户抽查;6、区、县(市)民政局审查、公示、审批、发证。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在哪办理各市区社会保障局。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2、户口簿;3、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4、结(离)婚证;5、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赡养费和抚养费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计划生育缴罚证明、学生在校情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明等。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市生活保障业务申请材料①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③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二、十堰城市生活保障业务申请流程(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审核:由乡镇、事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拟批准给予低保,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确定保障金额。并由乡镇、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低保并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办理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三、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费用无费用。二、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令第271号)3.《湖北省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令第271号)5.《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令第374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令第37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三、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流程怎么走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清,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口起5口内,对申清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镇)或事处。3.事处或乡(镇)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市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3.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下岗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证明。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在哪办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需要什么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的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需要什么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市生活保障业务申请材料①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③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二、十堰城市生活保障业务申请流程(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审核:由乡镇、事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拟批准给予低保,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确定保障金额。并由乡镇、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低保并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流程怎么走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清,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口起5口内,对申清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镇)或事处。3.事处或乡(镇)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市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3.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下岗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证明。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在哪办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1种观点: 一、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4、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5、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6、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7、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8、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二、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流程怎么走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3、乡镇(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4、乡镇(事处)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5、区、县(市)民政局入户抽查;6、区、县(市)民政局审查、公示、审批、发证。

第2种观点: 一、襄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需要什么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3、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下岗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证明;5、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6、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7、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当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二、襄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申请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十堰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受理条件有哪些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办理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三、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3、乡镇(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4、乡镇(事处)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5、区、县(市)民政局入户抽查;6、区、县(市)民政局审查、公示、审批、发证。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在哪办理湖北省十堰城乡村民委员会二、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设立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各级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的比例,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3.《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14]78号,县(市、区)财政按照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过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财力按农村人口一定标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三、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家庭财产。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高值物品,债权总价值不得超出人均月低保标准的12倍。;户籍要求。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5000元,城镇月收入低于550元。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包括:①工资性收入;②家庭经营净(纯)收入;③财产性收入;④转移性收入(含赡养人应当向被赡养人支付的赡养费用)。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需要什么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需要什么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的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十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3、乡镇(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4、乡镇(事处)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5、区、县(市)民政局入户抽查;6、区、县(市)民政局审查、公示、审批、发证。三、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办理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标准最低600元/年,最高2560元/年,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标准最低600元/年,最高2560元/年,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收费吗无费用。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办理流程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襄阳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二、襄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设定依据令第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第3种观点: 一、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在哪办理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31号二、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流程怎么走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3、乡镇(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4、乡镇(事处)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5、区、县(市)民政局入户抽查;6、区、县(市)民政局审查、公示、审批、发证。三、十堰低保申请人准备材料1、书面申请;2、户口簿;3、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4、结(离)婚证;5、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赡养费和抚养费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审核流程(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1、乡镇(事处)在受理低保申请1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2、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乡镇(事处)组织开展复查。(二)民主评议: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2、民主评议环节: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

第1种观点: 一、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4、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5、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6、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7、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8、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二、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流程怎么走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3、乡镇(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4、乡镇(事处)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5、区、县(市)民政局入户抽查;6、区、县(市)民政局审查、公示、审批、发证。

第2种观点: 一、鄂州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流程怎么走(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审核:由乡镇、事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拟批准给予低保,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确定保障金额。并由乡镇、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低保并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二、鄂州城乡低保申请要办多久30日左右。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在哪办理湖北省十堰城乡村民委员会二、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设立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各级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的比例,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3.《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14]78号,县(市、区)财政按照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过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财力按农村人口一定标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三、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家庭财产。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高值物品,债权总价值不得超出人均月低保标准的12倍。;户籍要求。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5000元,城镇月收入低于550元。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包括:①工资性收入;②家庭经营净(纯)收入;③财产性收入;④转移性收入(含赡养人应当向被赡养人支付的赡养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标准最低600元/年,最高2560元/年,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2种观点: 2024年,各地的低保最低标准有所不同。低保每个月多少钱根据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决定,一般城市的低保价格在600元至700元左右。农村相较于城市低保的价格更低,通常会在400元至500元之间。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失去生活来源、家庭丧失劳动力、法定赡养、抚养人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农村家庭;如果家庭的劳动力不幸离世(意外、重疾)等,造成劳动力丧失情况,这样家庭要是月、年收入都要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申请补助。2、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人情况下的农村家庭;农村孤寡老人不具备劳动能力,属于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家庭;残疾人(一般为二级以上残疾)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自理能力,属于长期贫困的农村家庭;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教育支出能力,属于短期贫困家庭。3、重病患者的农村家庭。综上所述:低保每个月多少钱根据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决定,城市低保户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标准,由地方制定并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标准最低600元/年,最高2560元/年,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鄂州城市低保收入家庭的审核地点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二、鄂州城市低保收入家庭的审核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三、鄂州城市低保收入家庭的审核流程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填写《鄂州市社会救助待遇申请书》。事处(乡镇)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事处(乡镇)受理低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张榜公示,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将调查核实的意见交由事处(乡镇)代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代表、居(村)民代表组成的三方民主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合格的填写《鄂州市低保待遇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审批,并再次张榜公示。民主评议不予上报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区)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和集体审批工作,对集体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批准为低保对象,发给《鄂州市社会救助证》、办理资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不予审批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在哪办理湖北省十堰城乡村民委员会二、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设立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各级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的比例,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3.《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14]78号,县(市、区)财政按照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过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财力按农村人口一定标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三、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家庭财产。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高值物品,债权总价值不得超出人均月低保标准的12倍。;户籍要求。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5000元,城镇月收入低于550元。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包括:①工资性收入;②家庭经营净(纯)收入;③财产性收入;④转移性收入(含赡养人应当向被赡养人支付的赡养费用)。

第1种观点: 一、十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在哪办理十堰市民政局。二、十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者根据要求提交相应材料;2、受理:预审材料,电子材料无异常通知邮寄纸质材料;预审中发现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完成。预审通过后接收纸质材料,予以受理。3、审核:由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对电子材料及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送民政局审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4、审批:收到街道提交的材料后,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4个工作日完成。5、办结:审核通过及发放补贴,三、十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办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在哪办理各市区社会保障局。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2、户口簿;3、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4、结(离)婚证;5、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赡养费和抚养费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计划生育缴罚证明、学生在校情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明等。

第3种观点: 一、十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收费吗不收费。二、十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者根据要求提交相应材料;2、受理:预审材料,电子材料无异常通知邮寄纸质材料;预审中发现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完成。预审通过后接收纸质材料,予以受理。3、审核:由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对电子材料及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送民政局审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4、审批:收到街道提交的材料后,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4个工作日完成。5、办结:审核通过及发放补贴,三、十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办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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