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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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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市事处或镇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管理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家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应依据当地确定的行业收入测评标准进行认定。法律分析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包括城镇)居民,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他们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市事处或镇提出申请。(二)办理机构各市(县、区)街道或镇;各市(县、区)民政局。(三)应提交的材料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按规定填写的管理审批机关免费提供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三)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供查验用)及其复印件;(四)收入证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家庭收入计算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提供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当地确定的行业收入测评标准进行认定。(五)审批时限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六)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居委会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二)事处或乡镇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三)市(县、区)民政局核实事处(乡镇)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拓展延伸城市低保是指国家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办理城市低保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城市低保办法》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成员或者属于残疾人的成员;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法履行其抚养义务的成员;4. 申请人为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且收入主要靠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支撑的;5. 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包括: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乡镇提出申请;2.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3. 事处或者乡镇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材料,确定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均月支出;4. 事处或者乡镇将审核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5.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领取低保金和其他相关待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低保资格:1. 家庭成员收入或者家庭人均月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 提供虚假材料的;3. 拒绝接受或者阻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审核的;4. 擅自改变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水平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城市低保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就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结语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市事处或镇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家庭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等。申请人家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当地确定的行业收入测评标准进行认定。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2种观点: 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经济发展情况来设置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首先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然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在领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没开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接着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符合享受特殊优待的居民,那么他们的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1具有我市户籍;2.申请前6个月及申请当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镇(事处)提出申请。1.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材料递交村(居)委会协助申请。2.受镇(街)委托,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低保审核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3.镇(街)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低保审批公示,决定批准的,签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3种观点: 申请条件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对象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什么根据“保障基本生活与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相结合,差异性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适度性提标与促进就业相结合,保障标准正常调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相结合”等原则,昆明此次调整方案将以“去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357元”为基数,平均增幅超过15%。经测算,昆明市今年城市低保标准综合增加55元。具体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宜良、晋宁、石林、富民以及高新、经开、度假、阳宗海四个开发区由原475元/人/月提高为530元/人/月;东川、寻甸、禄劝、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由原420元/人/月提高为47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综合增加25元和30元。具体为:宜良、晋宁、石林、富民、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由原270元/人/月提高为295元/人/月;东川、寻甸、禄劝、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由原185元/人/月提高为215元/人/月。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集中供养标准综合增加80元和65元,分散供养标准综合增加65元和55元。具体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宜良、晋宁、石林、富民以及高新、经开、度假、阳宗海四个开发区集中供养由530元/人/月提高为610元/人/月,分散供养由原430元/人/月提高为495元/人/月;东川、寻甸、禄劝、倘甸工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集中供养由原430元/人/月提高为495元/人/月,分散供养由原340元/人/月提高为395元/人/月。此次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在西部12个中心城市排第三位;农村低保标准在西部12个中心城市排第四位。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年人均2900元提高至年人均336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450元提高至月人均500元。《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1.3,即3360元1.3=4368元。取整定为4380元,即月人均365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1.3,即500元1.3=650元/月。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体现差异性。因此,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1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按门规定执行。(三)适用人群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以及新申请审批通过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怎样的1、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88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97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0.23%。2、重残无业人员、社会孤老残幼、三胞胎和司法老残等4类对象,每人每月1150元。3、散居归侨、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等8类对象,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370元不等。4、上海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5、上海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6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事处或镇(乡)书面提出。 2、事处或镇(乡)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事处或镇(乡)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 无正当理由 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事处或镇(乡),由事处或镇(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予以救助的家庭(下称救助对象)名单。法律客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居民需要满足以下的3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在领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没开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3.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事处或镇(乡)书面提出。 2、事处或镇(乡)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事处或镇(乡)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 无正当理由 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事处或镇(乡),由事处或镇(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予以救助的家庭(下称救助对象)名单。法律客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为: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需要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向提交申请执行书并附有执行根据(判决书、调解书等),然后执行向被执行人的单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单位每月固定扣划被执行人的收入,作为生活费。如果被执行人每月单位,则要求被执行人每月固定支付生活费到或申请执行人账户,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且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一般会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并高消费。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程序1、个人申请: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居民,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生活来源和收入状况,并申请同意对其家庭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区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社区调查: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符合低保条件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街道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做好解释答复。3、街道审核:街道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区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区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入户抽查,复查结束后,提交会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法律依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不能代表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居委会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同时,居委会受事处或镇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第1种观点: 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经济发展情况来设置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首先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然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在领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没开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接着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符合享受特殊优待的居民,那么他们的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1具有我市户籍;2.申请前6个月及申请当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镇(事处)提出申请。1.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材料递交村(居)委会协助申请。2.受镇(街)委托,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低保审核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3.镇(街)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低保审批公示,决定批准的,签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事处或镇(乡)书面提出。 2、事处或镇(乡)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事处或镇(乡)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 无正当理由 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事处或镇(乡),由事处或镇(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予以救助的家庭(下称救助对象)名单。法律客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程序1、个人申请: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居民,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生活来源和收入状况,并申请同意对其家庭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区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社区调查: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符合低保条件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街道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做好解释答复。3、街道审核:街道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区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区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入户抽查,复查结束后,提交会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法律依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不能代表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居委会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同时,居委会受事处或镇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第2种观点: 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经济发展情况来设置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首先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然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在领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没开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接着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符合享受特殊优待的居民,那么他们的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1具有我市户籍;2.申请前6个月及申请当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镇(事处)提出申请。1.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材料递交村(居)委会协助申请。2.受镇(街)委托,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低保审核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3.镇(街)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低保审批公示,决定批准的,签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3种观点: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如下: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3、 事处、乡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 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申请低保所需的材料如下: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低保申请的条件具体如下: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4、一个家庭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员因为某些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这个可以申请;5、在农村居住,但是没有土地,且没有劳动能力不具备劳动赚钱的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这样的可以申请;6、光荣复原回农村的,因为伤病和其他原因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是生活水平低于正常标准的可以申请。综上所述,当地居民,只要持有当地户口,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都可享受低保补助。【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包含题目、敬称、自己及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具体情况、自己的要求、联系方式、落款、申请人姓名及申请时间。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书尊敬的名位领导:我是市区街道的某某,我因下岗多年,本人身体有病不能参加体力劳动,自己又没有任何技能,多年来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和70多岁的老母相依为命,老母年岁大须要人照顾,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我和母亲每个月又要支付几百块钱的医药费,又要支付房租费,我们现在的生活全靠亲属的接济,我家现在以经欠了几千元的债.实在是无法生活了。请各位领导,民政局的领导,帮帮我,给我们解决一下最低生活保障,我和母亲将万分感激.申请人:年月日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________________社区: 本人________,共同生活家庭人口______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特申请享受城市低保。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向社会承诺如下事项: 1、按要求提供的家庭申报材料和填写的下述表格内容保证属实; 2、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均未有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八类情况; 3、自觉定时按要求向社区申报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变动情况; 4、服从社区安排,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义务劳动。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意按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法律客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1种观点: 一、农村低保标准什么条件才能申请1、农村低保满足如下条件才能申请:(1)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或抚养人村民;(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的农业户口,或者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3)申请人现居住在农村村组或定居一年以上;(4)共同生活的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2、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二、低保如何办理低保的办理流程如下: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居委会审查,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事处进行审核;3、镇或主管部门审核,事处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4、县民政局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5、领取低保金,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3种观点: 一、申请条件凡具有泾川县常住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为以下对象:(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农村“三无”对象;(二)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特困户;(三)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县民政局认定应当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二、保障标准及救助办法泾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民政、财政、统计、物价、扶贫等部门联合调查,按照泾川县农村居民衣、食、住、水电、燃料等基本生活需要,目前初步确定为850元年。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补差救助的办法。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50元、申请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按家庭共同生活的农业人口进行补差救助。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每年对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下年增发、减发或停发。2010年全县的平均补差水平为每人每年780元。三、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四级审批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基本生活状况,以及造成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薄复印件;3、二女结扎户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等;4、其他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二)村委会民主评议。农村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照逐级上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的程序办理:1、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7天,确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上报乡(镇)审核;2、乡(镇)对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组织乡(镇)、村干部入户复查,核算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乡(镇)专题会议讨论,并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7天,确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上报县民政局审批;3、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抽查审定,召开局务会议审批,以正式文件批复各乡(镇),在各乡(镇)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7天,确无异议后,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四、资金发放程序:由乡(镇)民政办、财政所和信用社三方协调配合,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一)县财政局按季度将低保金及时拨付各乡(镇)财政所(办),乡(镇)财政所将低保金转入信用社低保户的惠农“一折统”存折;(二)乡(镇)民政办在每季末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一式四份,分别送乡(镇)财政所、乡(镇)信用社各一份,并通知低保户到民政办集中签字盖章(一式二份),同时,查验《低保金领取证;(三)低保户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一折统”存折,按季度直接在乡(镇)信用社领取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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