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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受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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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宜昌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宜昌市体育场路36号二、宜昌城乡低保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3、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下岗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证明;5、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6、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7、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当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8、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9、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者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调解书等原件和复印件;10、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以及住院结算凭证;11、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当出具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当出具租房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当出具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12、家庭中有因拆迁安置或者建设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须提供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或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时间、安置补偿费等有效证明材料;13、提供申请前2个月的家庭水电费、通讯费或者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1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要办多久30天二、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低保信息证明设定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各级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的比例,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3.《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14]78号,县(市、区)财政按照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过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财力按农村人口一定标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需要什么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的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在哪办理各市区社会保障局。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2、户口簿;3、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4、结(离)婚证;5、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赡养费和抚养费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计划生育缴罚证明、学生在校情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明等。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在哪办理各市区社会保障局。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2、户口簿;3、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4、结(离)婚证;5、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赡养费和抚养费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计划生育缴罚证明、学生在校情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明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标准最低600元/年,最高2560元/年,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要办多久30天左右。二、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在哪办理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31号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办理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标准最低600元/年,最高2560元/年,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费用无费用。二、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令第271号)3.《湖北省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令第271号)5.《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令第374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令第37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三、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市生活保障业务申请材料①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③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二、十堰城市生活保障业务申请流程(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审核:由乡镇、事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拟批准给予低保,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确定保障金额。并由乡镇、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低保并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4、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5、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6、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7、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8、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二、十堰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流程怎么走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3、乡镇(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4、乡镇(事处)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5、区、县(市)民政局入户抽查;6、区、县(市)民政局审查、公示、审批、发证。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在哪办理各市区社会保障局。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2、户口簿;3、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4、结(离)婚证;5、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赡养费和抚养费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计划生育缴罚证明、学生在校情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明等。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市生活保障业务申请材料①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③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二、十堰城市生活保障业务申请流程(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审核:由乡镇、事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拟批准给予低保,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确定保障金额。并由乡镇、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低保并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在哪办理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十堰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办理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三、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费用无费用。二、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令第271号)3.《湖北省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令第271号)5.《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令第374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令第37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三、十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低保申请流程怎么走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清,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口起5口内,对申清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镇)或事处。3.事处或乡(镇)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市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二、十堰城乡低保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3.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下岗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证明。

第1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在哪办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流程怎么走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2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需要什么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二、十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的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需要什么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二、十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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