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即使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而且,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应负法律义务,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还可以依法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以履行对原告的债务。3、《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一、如果符合《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三种情形,则执行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1、第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对被执行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且能够为被执行人提供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此时可以申请执行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2、第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当中,为了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恶意制造唯一住房对抗执行。此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3、第三、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房的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可以的居住房屋,或者承诺在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后,从拍卖后的变价款中为被执行人预留5至8年的房租。此时就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满足上述三种情形,即使被执行人以该唯一住房是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向提出执行异议,也不会予以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所以已经保全的房屋不能被第三方再保全的,但可以轮候查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