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国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工作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局有下面几个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物基建处、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科研处、体育卫生与艺术处、高等教育处、教育督导室、思想政治教育处、保卫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局有下面几个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物基建处、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科研处、体育卫生与艺术处、高等教育处、教育督导室、思想政治教育处、保卫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局是主管教育的单位,底下分了许多部门科室,有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等等,教育局底下最有职权的科室应属基教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上一级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地方的领导;2、上级教委的领导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5号)第二条 主要职责 国家教委是主管全国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全国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方针、、法规及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教育理论等。(二)研究制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三)综合管理全国的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四)参与国家经济和科技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并根据其基本精神和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和办学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和同外部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科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及运行机制。(五)按照党、确定的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地贯彻“两个增长”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法规,归口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和规章制度,指导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伍的建设工作。(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八)归口管理全国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工作、成人自学考试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九)改革高校的招生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指导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十)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并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十一)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等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负责实施教育对外智力开发援助计划。(十二)规划并管理国家教育管理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十三)管理委属高校和委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十四)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按规定,管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