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并组织实施。(二)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改革和办学改革的实施。(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四)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五)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按照党、和省国家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区、县(国家)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全国教育基本建设和局属教育事业单位经费及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六)负责全国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调整工作,学校基建、校舍和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管理。(七)负责管理全国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继续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扫除青壮年文盲。(八)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负责协调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九)负责国家教育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劳动工资、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及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国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十)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十一)组织和指导全国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学会工作。(十二)代管理国家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对下级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十三)负责全国教育系统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十四)承担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十五)承办国家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国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工作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局有下面几个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物基建处、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科研处、体育卫生与艺术处、高等教育处、教育督导室、思想政治教育处、保卫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